【意见阐释】
一、可得利益赔偿计算方法的重要性
合同因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如果能够得到司法判决的支持,则有利于发挥债务不履行损失赔偿的补偿和惩罚功能,也有利于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鼓励诚信交易,维护公平的市场经济交易秩序 。但是,可得利益属于当事人通过合同的履行方可获得的财产增值利益,而在违约行为发生时或者合同解除时并未被守约方所实际享有,因此具有预期性和不确定性 。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合同解除可得利益赔偿的计算方法缺乏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导致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额如何计算,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
司法实践中,在守约方选择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时,经常存在司法裁判以可得利益难以确定、无法计算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对当事人关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处理方法;也有以无法计算为由酌定按照一方已经投入资金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予以赔偿的计算方法,这显然无法发挥损失赔偿的补偿和惩罚功能,也无法起到赔偿损失鼓励诚信交易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交易秩序的功能 。相反,上述处理方式,还会起到鼓励不诚信一方当事人通过选择违约而获得额外利益的负面作用 。同时,不予保护或不充分保护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请求,实际上剥夺了守约方本应获得的利益,无法将公平正义的理念贯彻到司法审判之中,无法让人民群众在具体的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无益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由此在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时,可得利益如何计算意义重大 。
二、可得利益赔偿的计算方法
对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计算方法,总体上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一)差额法
差额赔偿原则是将损害行为发生时受害方的财产状况与合同得到适当履行后受害方所应处于的财产状况进行对比,其中的差额即为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当然,差额原则是以合同履行后的状况作为参考,为一种假设的财产状况,在买卖等类型的合同中适用,计算起来较为方便 。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守约方解除合同,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时的购买价格和诉讼时的升值部分价差,即为可得利益,可以作为赔偿的计算依据 。但在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类型中,此种计算方法还会受到时间、地点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适用差额赔偿原则时,往往还需要利用其他方法来对差额原则进行综合衡量 。
实际上,差额原则是债法中损失赔偿额确定的基础方法,其不仅适用于合同法领域,也适用于侵权责任法等领域 。当然,不同的请求权涉及的计算方法不同,比如,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则需要回复到缔约之前的状态,则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
(二)约定法
约定法是当事人直接在合同中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损失计算方法,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则应当根据当事人所约定的计算方法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进行确定约定法是当事人之间事先对可得利益赔偿额计算进行了约定,为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提供了便利,同时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合同法》第97条规定计算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数额时,原则上也应该以差额理论为基础,赔偿范围包括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在约定方法与差额方法计算的损失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下,也有基于实际损失进行调整的适用余地 。对此,《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法释(20128号)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即体现了以实际损失为原则的赔偿计算方法 。
(三)类比法
此种方法是指比照守约方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其他单位在类似条件下所能获取的利益来确定可得利益的赔偿数额 。基于类比法,既可以守约方在过去同时期所取得的利润为参考对象,又可以同类合同在同时期内履行所获得的利益为依据,还可以其他人同样的设备投入生产运营所获取的生产利润等作为参照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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