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赔偿的法律规定 违约合同的赔偿损失和违约金( 三 )


使用此种方法的前提是守约方通常能够获得比较稳定的财产收益 。还应当注意参考对象的选择应当尽可能相同或相似,只有这样计算出的可得利益才能更加准确 。类比法也是司法实践中较常用的一种计算方法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终字第112号“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与武汉天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就采取了该种方法 。
类比法存在横向类比和纵向类比两种方法 。横向类比可以比较同时期其他同类合同的履行利益;纵向类比则可以比较同一民事主体之前所获得的合同履行利益 。就本纪要所涉案例而言,在当事人之间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实上已经基于合同解除无法计算履行利益的情况下,法院则比较了之前守约方在合作经营中的收益,参考了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对借贷利率的约定,确定了赔偿损失的范围为年利率24%的利息 。
(四)估算法
估算法是指当法院无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定一个赔偿数额的方法 。可得利益因其属于合同履行后方可获得的未来利益,因此在很多情况下难以算出具体的数额,而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因此在这时往往会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形,如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过错大小、行业利润率等,对可得利益损失酌定一个数额进行赔偿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终字第37号“青海省三江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诉广东清能发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数额依据估算法,可根据受损害方请求的数额为基础,根据违约方提出抗辩所依据的证据,依据公平原则确定具体数额 。”
采用估算法要求法官在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的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自由心证和经验法则对可得利益损失数额予以评估,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发挥赔偿损失鼓励诚信交易、维护正常交易经济秩序的功能 。在基于估算法计算损失赔偿额时,可以在考虑守约方的诉请基础上,扣除违约方合理抗辩应减除的部分来进行计算 。比如,在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发包人违约另行将工程发包给第三人施工 。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损失额按工程总额的10%行业利润计算 。发包人则抗辩由于工程未履行,故应扣除其实际支出 。考虑到建筑业微利的特点,故即使工程施工完成,承包人还需要支出至少8%的成本,故应扣除该部分应支出的成本 。就此而言,法院可以在双方诉辩基础上,结合行业的特点,在当事人未对违约计算方法进行约定的情况下,估算守约方可以获得的行业利润情况 。
需要注意的是,法官在估算时,需要大体上能够认识到一个概率性的可得利益数额 。因此,这种估算更类似于对于可得利益的概算 。
(五)综合裁量法
这是实践中法院较多采用的方法,其往往综合获利情况、当事人各自的过错因素、当前经济形势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
综合裁量法同估算法有类似之处,但是这两种方法仍有一些细微差别 。除前文指出的计算原则区别外,估算法通常是由守约方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来证明估算的损失数额,且此种证明已经使得法官对据此进行估算可得利益计算数额形成确信时才予采用比如,在特许经营合同因为违约方毁约而导致守约方不得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守约方除了证明其已经为特许经营而实际投入损失的同时,还根据其预期合理回报而计算出其经营可以获得的利益,即为估算法的运用 。对于这种对经营利益的估算,法院在认可其合理性的基础上,即可以对估算法所计算的损失数额予以采信 。此种情况下,估算并非完全由法院和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自行计算损失数额的方法,估算的数额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和证据证明 。而综合裁量法则通常是在守约方可以提供证据使法官形成具有可得利益损失的确信,但是却无证据证明可得利益具体数额的情况下,法院计算可得利益时可以采用的方法 。
对于综合裁量方法的运用,仍然需要法院结合上述三种方法,以差额原则为基础,在考虑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可能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裁量 。实践中存在的不考虑守约方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仅仅以返还本金加上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裁量方法是不可取的,难免造成利益失衡,实质上侵害了守约方的利益,保护了不诚信的违约方的利益 。
需要注意的是,综合裁量法应是一种补充性的计算方法,系无法根据差额法、类比法、约定法、估算法等方法予以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所采纳的方法 。该方法往往是守约方已经能够证明违约方构成根本违约,但却无法根据上述几种方法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的情况下,法官基于内心确信所适用的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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