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可得利益赔偿的限制
在根据上述方法判决赔偿可得利益时,还要注意对于可得利益赔偿范围的限制,由此有以下原则的适用
(一)合理预见规则
可得利益赔偿仍然需要限制在违约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违约损失赔偿的范围之内 。对于违约人在合同订立时所不能预见的损失,则不应予以赔偿 。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应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当然,就众多的商事交易类型而言,则应以普通商事主体的预见能力为判断标准 。
(二)过失相抵规则
对于守约人也有过错的,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时则应相应减轻违约方的责任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722号“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中,在认可赔偿经营利益损失的同时,还考虑到非违约方具有过错,判决减除20%的责任 。
需要注意的是,在目前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基于利益衡量因素来确定守约方的过失,而不问守约人的过错对于合同无法履行的影响程度或者原因力,这难谓妥当 。在实务审判中,应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是否为合同解除的原因以及对于合同解除决定性程度大小,来确定是否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67号民事判决中,法院就鉴于违约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共同购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子公司名下,并排除守约方共同开发权益的事实,认定违约方构成根本违约 。而对于守约方为保障其利益而保全开发项目,客观上延缓了违约方子公司对项目的开发,进而加剧双方合作关系恶化的事实,则没有认定为守约方与有过失,系考虑到当事人之间对于合同解除的原因力因素而作出的裁量 。
(三)减损规则
在合同关系中,减损规则是指合同违约方违约时,守约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但其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能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要求违约方给予赔偿 。《合同法》第119条针对违约责任规定了减损规则,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四)损益相抵规则
实践中,由于一方违约而导致守约人不再需要为合同履行投入精力、支出,也可能导致守约方额外获得利益,此时则应基于损益相抵的规则对损失赔偿额予以扣除 。适用损益相抵规则的条件为:一是损害赔偿之债已经成立;二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既造成了损失,也产生了守约方的收益;三是违约行为与损害和收益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上述,在解除合同损失赔偿适用中,也应参照该规则进行处理 。
综上,对于守约方的赔偿损失额总体上可以确定以下的计算模型:损失赔偿额=违约方合理预见到的守约方可以获得的利益-守约方具有过错应扣减的数额守约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而未避免的数额一守约方因违约而获利的数额 。
四、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规范 。根据上述规范,即便是在法律要件存在与否不明确的情况下,法院也不能拒绝裁判,而需要根据举证责任要求来确定当事人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
【违约赔偿的法律规定 违约合同的赔偿损失和违约金】在关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根据上述举证责任规范要求,守约方应当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请求权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包括:(1)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2)守约方存在可得利益的损失(数额)(3)所受损失和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而违约方要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应予限制或者减少的抗辩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减轻损失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合理预见规则的适用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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